原告曹军华。
被告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奥力科旗舰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赵林村委后面奥博力。法定代表人邹绍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