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岚玭,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柱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磊、廖宝玲(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付岚玭与被告苏州创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岚玭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岚玭负担。

审判员颜福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