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松,女,47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善元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大纲领村越秀科技创业园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广州善元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

审判员皋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