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旭,农民。

被告岩涛鑫阳(北京)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芹,该公司经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48号北京福特宝足球发展公司201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旭与被告岩涛鑫阳(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