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美琼,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多迪斯泰保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忠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琼与被告浙江多迪斯泰保健器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琼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琼撤回对被告浙江多迪斯泰保健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美琼负担。

审判员李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曾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