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朗月。

被告:小米众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雁盟文化产业园E栋309。

法定代表人:曹健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朗月诉被告小米众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朗月以与被告小米众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朗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朗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朗月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