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淞。
委托代理人:王威,系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系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俊,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天台菲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天台菲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淞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原告姜淞承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