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淞。

委托代理人:王威,系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系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俊,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天台菲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天台菲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淞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原告姜淞承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