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春宝,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卡迪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2号楼白云南方钟表城一楼D34铺,组织机构代码56021185-0。

法定代表人肖信华。

委托代理人刘涛、温素平(实习),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宝与被告广州市卡迪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宝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卡迪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春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高春宝负担。

审判员颜福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