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黑0404民初94号之一

原告宋强,男,汉族。

被告漳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琳,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漳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40元减半收取152.70元及公告费326.00元,由原告宋强承担。

审判长刘亚莹

审判员段玉芬

人民陪审员孙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