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黑0404民初94号之一
原告宋强,男,汉族。
被告漳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琳,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漳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40元减半收取152.70元及公告费326.00元,由原告宋强承担。
审判长刘亚莹
审判员段玉芬
人民陪审员孙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