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