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