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占永,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苏州乐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芸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宏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永诉被告苏州乐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占永负担。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