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江泉,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东莞市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峡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黄慕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泉与被告东莞市邦达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江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江泉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