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坤鹏,男,1988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47号楼2至4层102。法定代表人:石涛。
原告谢坤鹏与被告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坤鹏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坤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坤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坤鹏负担。
审判员唐海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