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满红,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路二段115号福锦大厦4层401房。

被告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

原告王海与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正公司)、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岩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的委托代理人王满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扬正公司、茅岩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扬正公司、茅岩莓公司退还货款978元、三倍赔偿2934元,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王海在茅岩莓旗舰店购买10件“茅岩莓茶66g精品装”(以下简茅岩莓茶),单价98元,实付款97.8元。该商品夸大保健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该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被告扬正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茅岩莓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王海使用淘宝账号“×××”从扬正公司经营的“茅岩莓旗舰店”购买茅岩莓茶,茅岩莓公司为王海出具发票,经查,扬正公司为茅岩莓公司网络代销产品,故王海与扬正公司、茅岩莓公司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就王海主张的扬正公司和茅岩莓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本案中,扬正公司销售的茅岩莓茶在网页宣传中使用“缓解咽喉炎调节三高”等用语,属于直接地宣传茅岩莓茶有疾病治疗作用,故扬正公司和茅岩莓公司销售的茅岩莓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王海要求扬正公司和茅岩莓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扬正公司和茅岩莓公司退还价款的同时王海应将所购商品如数返还,如不能如数返还,王海应按照相应单价折价赔偿。王海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扬正公司和茅岩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海退还价款九百七十八元,原告王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退还“茅岩莓茶66g精品装”十件(如不能返还按照相应单价折价赔偿);

二、原告王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退还“茅岩莓茶66g精品装”三件、“山雪莓花果茶混合装”一件;

三、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海赔偿二千九百三十四元;

四、驳回原告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湖南扬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阮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