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旧猪场一社工业区3号205房。

法定代表人:张与明。

原告李亦海与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亦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