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勇,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茗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鄢海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勇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茗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勇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审判员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潘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