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银水,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郑在宾,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雷银水与被告郑在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2016年11月30日,原告雷银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代理审判员王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