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宇。
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夫伦,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爱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诉被告高爱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代理审判员陈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