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高兴,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佰晴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2311房。

法定代表人李宏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甫、彭福丽,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兴与被告广州佰晴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高兴撤回对被告广州佰晴钟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高兴负担。

审判长李莹

人民陪审员苏兴旺

人民陪审员林翠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曾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