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李君来(淘宝ID:熙小瞳),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原告李兵与被告李君来(淘宝ID:熙小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兵于2017年12月12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兵负担。        

审判员邓长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顾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