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孙贵秋,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天津凯蒂食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孙贵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杰诉被告孙贵秋、天津凯蒂食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6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