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祁门县祁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门县闪里镇七一村(大桥头)。法定代表人陈初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祁门县祁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