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江西省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段炼因诉江西省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郭溪春达皮鞋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苏0102民初1308号不予立案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炼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商品是上诉人用陈勇网名并使用自己的手机联系购买,现上诉人持有该商品。且上诉人是通过POS机刷卡付款,并有运单号、付款银行卡号及持有人,以及上诉人的收货联系电话号码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案涉商品的实际购买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上诉人作为原告是适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段炼称其使用陈勇网名进行电视购物,并持有案涉商品。其起诉认为被起诉人的电视购物频道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使上诉人购买的商品与被起诉人宣称的商品品质严重不符给其造成损害。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运单、付款银行卡、购物联系电话等证据,能证明上诉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彦鹏审判员张国庆审判员陈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