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晓东,男,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薄长红,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酒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辉,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鹏,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酒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长春、审判员张维佳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晓东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晓东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晓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晓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宁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张维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