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5)思民初字第8591号之一

原告周娟玲,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宾爱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森广源大厦A栋602,组织机构代码08832952-0。

法定代表人谢成。

委托代理人刘涛、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玲与被告深圳市宾爱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娟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宾爱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娟玲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宾爱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娟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