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锡姣,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江培辉,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锡姣与被告江培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锡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祝锡姣负担。审判员张树春二O一七年五月八无代书记员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