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深圳市速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智勇。

原告陈志法为与被告深圳市速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2月28日,原告陈志法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杜旻

人民陪审员戴莉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