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松波,男,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剑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祝临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波与上海剑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万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田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