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州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州聚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敬良。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州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对被告广州聚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州阳承担。
代理审判员司黎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