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
被告:深圳市秦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德冠廷商务中心505。法定代表人:马飞。
原告XX诉被告深圳市秦客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XX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