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力勇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力勇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力勇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赵力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郭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