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苏0581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孙丁丁。

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层。法定代表人刘凤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徐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