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达。
被告:祁门县祈翠茶叶精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滨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方心仁。
原告周达与被告祁门县祈翠茶叶精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达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达负担。
审判员过铁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杨佳怡
原告:周达。
被告:祁门县祈翠茶叶精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滨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方心仁。
原告周达与被告祁门县祈翠茶叶精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达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达负担。
审判员过铁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杨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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