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达。

被告:祁门县祈翠茶叶精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滨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方心仁。

原告周达与被告祁门县祈翠茶叶精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达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达负担。

审判员过铁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杨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