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颜余仁,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陈胜与被告颜余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
审判员赵小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赵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