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

被告:张丽萍。

原告王杰与被告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