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洪雷,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福乾二期18号楼5单元501室。
被告: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B座2-2103室。法定代表人:赵珊珊,职务总经理。
原告邹洪雷与被告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邹洪雷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洪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洪雷负担。
代理审判员邹雪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