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男,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光宾,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清,男,北京东方飞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由北京东方飞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光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妮

审判员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