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韩瑞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曹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