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韩瑞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曹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