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水星阁小区25幢2楼三毛艺校。法定代表人:蒋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慧娟
审判员陈禹
代理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