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亮亮。
被告义乌市睿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丹晨一路2号7楼。法定代表人施晓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亮与被告义乌市睿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丁亮亮于2016年4月1日接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侯顺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