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贤兰。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笑容。

委托代理人邹贤斐,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贤兰与被告深圳市天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贤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刘贤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