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运海
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唐运海,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生物医药港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芬,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运海与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运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运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唐运海负担。
审判员范元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