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连,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金华xx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焱。

被告:武义xx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焱。

被告:北京xx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x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连诉被告金华xx谷药业有限公司、武义xx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北京xx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连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连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xx谷药业有限公司、武义xx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北京xx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元,由原告莫某连负担。

审判员杨文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