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政义。
被告甘肃寿鹿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云,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人防大厦1-1306。
原告宇政义诉被告甘肃寿鹿山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宇政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振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