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晓超。

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92号山东汇工通讯城三楼夹层南区5号。法定代表人康树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万银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超与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18日下午15时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周晓超于2016年3月29日接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晓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侯顺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