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灿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畲族。

被告:清河县鹿尊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东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挺。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灿俊与被告清河县鹿尊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雷灿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灿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灿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雷灿俊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