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区某森,住广西容县。

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科。

原告区某森诉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某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某森诉称:因生活需要,朋友所托,区某森(账户:森森爱我)于2015年9月11日在京东商城网站鑫宝公司的网店(店铺:鑫宝家居专营店)浏览涉案商品介绍页面,鑫宝公司宣传涉案商品材质有决明子,有润肠通便、降脂瘦身等预防治疗治病的功能,是女性的最佳选择。功效强大的广告吸引了区某森下单购买涉案商品15对,实付1935元。涉案商品到货后,区某森发现涉案商品就是一个普通的枕头,没有上述功能。区某森认为鑫宝公司没有经过医学,科学的实验证明之下,宣传涉案商品有××功效,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另外,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洗水标上没有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执行标准。涉案枕头的规格不是商品介绍中48CM×74CM的规格,属于不合格产品。请求判令:1、鑫宝公司返还购物款1935元;2、鑫宝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5805元;3、诉讼费由鑫宝公司承担。

被告鑫宝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区某森以jd_森森爱账号在鑫宝公司的京东网店鑫宝家居专营店购买“雅家惠花草保健枕决明子枕头纤维枕枕芯AL004决明子两只装”15对,商品金额为1935元,订单编号为10062966386。

涉案产品洗水标标示有洗涤说明、面料和枕芯系列,其中面料和枕芯系列有多个选项,但均无钩选。除上述内容,无其他内容。涉案产品无独立包装,用透明的塑料薄膜袋包装。涉案产品网页标示尺寸为48cm×74cm,快递单标示尺寸为45cm×72cm,实测尺寸约为38cm×65cm。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无标识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适用标准等相关信息,可以认定鑫宝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隐瞒了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家等信息足以影响一名普通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判断,且鑫宝公司虚标产品尺寸,可以认定鑫宝公司的行为为欺诈行为。区某森要求鑫宝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区某森在被退还货款之后,由于缺乏支付购货之对价,应将本案所购货品退还给鑫宝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区某森退还货款1935元;

二、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区某森支付赔偿款5805元;

三、原告区某森在收到所退货款1935元的同时将在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的“雅家惠花草保健枕决明子枕头纤维枕枕芯AL004决明子两只装”15对退回给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如原告区某森不能退还货品则按所购货品价格在应退货款中扣减。

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冯立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文超

陈离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