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坤鹏。
上诉人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坤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物流配送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常熟市尚湖镇车路坝高威电子厂旁,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文杰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周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