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柳,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王芬央,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杨柳与被告王芬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因原告杨柳与被告王芬央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杨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杨柳负担。代理审判员金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