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黄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伟海与被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伟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茉